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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零售许可证! |
| 时间: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
申办零售许可证(I)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2)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3)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4)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5)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的要求。 2、申办零售许可证(II)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 (2)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 (3)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 (4)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3、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店面; (2)有相应的资金; (3)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 (4)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4、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 (1)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2)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 (3)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入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4)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5、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一段时间后需重新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 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6、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7、零售许可证(I)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II)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8、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收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批准, 批准文号为[1994]湘价费字第56号;收费性质为行政性;使用票据种类为财政票据. 10、行为规范 1、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 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2、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3、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4、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1)走私卷烟; (2)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3)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4)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5、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口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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