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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遭索赔1200万元商标使用费 !
时间: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国美电器遭索赔1200万元商标使用费

国美电器遭索赔1200万元商标使用费  
     新闻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今天(16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Guomei”商标引起争议,陈先生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北京国美电器公司侵犯其商标。

  陈先生在起诉中称: 2003年7月20日,陈先生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中山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在拟就《商标转让协议》文本后,陈先生及时签字并交给国美,国美当时并未签章,而是将陈先生签字的《商标转让协议》带回北京,并承诺由其签章后再寄给原告,但一直未果。其间,陈先生多次与国美联系,但是联系不上。故该《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尚有待查证。而陈先生基于诚信,认为协议已生效。

  协议中约定陈先生作为转让方把“Guomei”等三个商标转让给国美。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此商标转让的对价及履行对原告的口头承诺,故原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与被告向商标局共同申请办理转让事宜;又鉴于被告拖延近两年时间仍不支付对价及履行口头承诺,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依法单方解除此转让协议,解除通知书于2005年6月28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同月30日收悉。故,若转让协议已客观生效,该转让协议已被依法解除。现经查,发现上述三商标已于2003年7月29日转让至被告名下。原告认为在自己没有与被告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前提下,上述转让行为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并侵犯了商标合法权属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三商标之专用权应当回复至原告名下。由于被告不当占有上述三商标两年之久,同时考虑到此商标所蕴涵的丰富商誉价值,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占有上述三商标期间的商标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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