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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时间: 2008年11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
1、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纳税人属于个人的,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企业经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核算水平,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以外,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②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业务发展,全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申请认定手续 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受理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待期满后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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